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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通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加強審驗管理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10/09/29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第983次委員會議通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廢止審驗證明之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加強審驗管理。

    NCC說明,市售無線機上盒因具備無線射頻功能(Wi-Fi或藍牙)者,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該會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上市後,持續進行後市場機制把關,經分析近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抽驗結果,因無線多媒體機上盒之廢止審驗證明比例明顯高於其他類型,影響電波秩序及損害消費者權益,有予以特別管制必要,爰於本辦法增訂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審驗授權及再審驗相關規定。

    NCC指出,為督促取得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審驗證明者後續遵守審驗法規義務,規定取得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審驗證明者,應以自身名義進口,不得授權他人使用其同廠牌同型號之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違反本辦法審驗規定之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經撤銷、廢止審驗證明者,由原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產品再申請審驗,延長至一年、拒不辦理回收或回收不確實該等器材者,由原主管機關通知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產品申請審驗,延長至三年。

    NCC強調,為維護電波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並使相關規定更臻完備,將辦理草案預告30日,徵詢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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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