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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及使用拋棄式打火機的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拋棄式打火機是大家生活中平價、容易取得又便於隨身攜帶的火源,市面上更充斥琳瑯滿目的不同造型打火機吸引民眾目光,卻也可能使兒童好奇而將其當作玩具把玩。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提醒您,除了挑選喜愛的款式外,更要注意下列選購與使用事項,讓您使用更安心!

1.選購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貼附有「商品檢驗標識」及完整產品標示的拋棄式打火機。

2.切勿為操作方便而拆除安全裝置,以避免兒童誤操作而引發意外。

3.打火機務必置於兒童無法取得的地方。

4.勿將打火機放置於高溫環境或在陽光下長時間曝曬。

5.不可將打火機投入火中,或擊穿燃料槽,以免發生爆炸危險。

6.使用後應確認打火機已降溫,再將打火機妥善收存。

7.若打火機有無法正常點火或外觀受損等異常,應避免繼續使用。

以上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

 

一般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 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 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第一項第二款之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該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 點閱次數:58
  • 上版日期:1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