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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修正已於112.5.18施行~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日前於金城體育館辦理商品標示宣導,提醒新修正之法令已於今年5月施行,呼籲鄉親應購買合格標示之商品,保障自身消費權益。

  建設處配合衛生局心理健康月聯合宣導嘉年華活動,由工商科科長陳彥志帶領商品標示宣導團隊,向參與活動民眾宣導,不買來路不明商品,應留意所選購之商品是否有完整標示,以免危害自身用的安全,並指出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1.商品名稱。2.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1)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2)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3.原產地。4.主要成分或材料。5.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6.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2點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依第6點規定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另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1.有危險性。2.與衛生安全有關。3.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建設處再次提醒消費者購物前可先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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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