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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變性酒精如未添加足量變性劑 可能遭海關責令退運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10/09/28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民眾對於清潔用酒精需求量持續上升,變性酒精進口量也隨之增加,基隆關特別強調業者進口變性酒精時,應依相關規定添加足量變性劑,以符合其用途使用規範。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進口酒精如為僅供清潔用而非供食用者,依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添加變性劑,而變性劑之種類及添加量應符合酒精變性劑標準表規定,並不得流供製酒。通關時海關將逐批取樣,並以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偵測儀(GC-FID)分析變性劑含量,若變性劑添加未符合規定,海關得責令退運。

基隆關提醒,業者務必遵守進口變性酒精的相關規定,以利通關順暢,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該關業務一組化驗股,電話:(02)24202951分機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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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