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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自然村專用區一定要經過審議

因自然村專用區為地區特定之分區,並無擬定細部計畫,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13條規定:「凡自然村專用區、閩南建築專用區及農業區興建農舍高度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之開發及建築申請案件,應依自然村開發審議規範及開發許可審查辦法之規定,提出開發計畫及相關文件,經由本府金門特定區計劃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或發照建築,以利當地發展並兼顧聚落保存及設置適當足夠之公共設施。前項自然村審議規範及審查辦法等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都計科
連絡方式:312877
更新日期: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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