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四)壹樓平面及配 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五)都市計畫道路樁位圖或現有巷道證明書。(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七)面積計算表(含分割前後之面積、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陳崑福 連絡方式:318823#62337 更新日期:20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