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向本府建設局領取申請書表二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及填妥申請書表內容後送所轄鄉鎮公所轉陳本府審核:(2)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證明(向鄉鎮公所申請)。(3)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向本府建設局都計課申請;使用分區需為農業區或保護區)(5)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使用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漁牧課科 連絡人:鄭根清 連絡方式:318823#62358 更新日期:20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