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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按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是原有合法築物倘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附建違建,違建部份仍應併同合法建築物依同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辦理申報,至於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者,則不受理其申報,由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處理程序處理。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陳源強 連絡方式:082-318823#62312
更新日期: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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