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務所變更成住宅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假如該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則依法無法變更成住宅使用。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陳崑福 連絡方式:318823#62337 更新日期:20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