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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地址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營業地址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使用執照),房屋非公司或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又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楊丁珧 連絡方式:082-318823#62317
更新日期: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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