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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何成立?

管理委員會並非法定必須成立之機關(或組織)。若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認為有需要成立管理委員會時,首先必須在規約中加以明定。而這涉及了規約之訂定或變更。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之訂定或變更必須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特別決議(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即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註1),在規約中明定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以及其方式。
註:鑒於本條例第31條所規定之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法定數額較高,導致實務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不易,行政院院會於91年5月22日通過內政部所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中草案第31條參考了「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之一規將出席人數及比例由原來之三分之二以上修改為過半數。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陳源強 連絡方式:082-318823#62312
更新日期: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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