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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依據內政部91.10.30台內字第0910081000號函釋:縣市政府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萬以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等。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陳源強 連絡方式:082-318823#62312
更新日期: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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