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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會被處罰?

未辦理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萬以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等。
權責單位:建設處 科別:建管科
連絡人:陳源強 連絡方式:082-318823#62312
更新日期: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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