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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者應妥善管理牲畜,作好固定或圈圍措施事宜,以維人車安全及產業安全
  • 發布單位:建設處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害交通,可處所有人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2款:「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三、依「動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四、動物之所有人必須負擔相關交通及意外事故之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五、107年1月30日零晨四點新北市鶯歌區發生水牛於道路行走與卡車撞車事件,飼主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吃上罰單外,更須負責卡車損傷的民事賠償,若民眾因此受到傷害或發生車禍事故飼主亦須負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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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