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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門縣新湖、羅厝及復國墩漁港開放釣魚區域及相關措施」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建漁字第1090117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金門縣新湖、羅厝及復國墩漁港開放釣魚區域及相關措施」。
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新湖、羅厝及復國墩漁港部份區域開放釣魚(如附件一),港內僅得以直下垂釣方式釣魚,嚴禁拋投,港外不限制釣魚方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釣魚區域暫停開放: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當地納入警報範圍,經本府依災害防救法公告管制之。
(二)當地平均風力達到八級浪高六公尺以上。
(三)因公務需求或當地海岸巡單位依現況採取適當措施時得暫時性關閉。
三、於釣魚區域從事釣魚活動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拋竿應注意後方人員安全,並嚴禁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不得妨礙港區船舶航行,泊靠及漁民作業。
(二)不得任意拋棄垃圾、釣具、釣餌等廢棄物,並應保持釣場清潔。
(三)港內堤防或碼頭禁止打樁、鑽孔或其他破壞港內公共設施之行為。
(四)釣魚期間需留意自身安全,並穿戴安全裝備。
四、違反第二點或第三點之規定者,經勸導後仍未改善,依漁港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 點閱次數:1613
  • 上版日期:11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