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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113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
  • 發布單位:建設處

一、113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申請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漁業人申請休漁獎勵金,其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
(二)休漁獎勵期間(指112年9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漁船累計出海作業90日以上且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

 

二、為簡政便民,現行自願性休漁獎勵有關前開日數及時數之審查,係以海巡安檢之進出港資料勾稽認定,漁船申報出港累計出海作業時數及日數,申報進港累計在港休漁日數。


三、請漁民應覈實向海巡單位申報進出港,以利紀錄正確之出海作業及進港時間。


四、倘聘有外國籍船員,於漁船在港休漁期間,仍應善盡對外國籍船員生活照顧責任,如不續聘,應依勞務契約妥善處理解聘或轉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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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