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金門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縣沿岸海域棲地環境及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特依漁業法訂定本限制事宜。
二、禁漁區之範圍以WGS-84座標系統定之,其範圍如下(詳細座標位置如附件一所示):
(一)翟山至黑岩: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A1至A6共六點連線之海域範圍。
(二)母嶼至北碇、復國墩: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B1至B14共十四點連線之海域範圍。
(三)羅厝至十八羅漢礁: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C1至C6共六點連線之海域範圍。
(四)新湖至料羅: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D1至D3共三點連線之海域範圍。
三、每年農曆四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日止禁止漁船(筏)以底刺網網具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底刺網網具構造如附件二)。
四、基於學術研究、教育及公共利益之目的,經本府核准者,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五、罰則:
(一)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經查獲違反公告事項規定者,其採捕或運載之漁獲物或漁具,本府得依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