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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地區牛、豬(淘汰種豬)隻屠宰及銷台作業之需,茲將「金門縣牛隻屠宰場」溯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委由金門縣農會代管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04日

發文字號:府建漁字第1090116774號

 

主旨:為協助地區牛、豬(淘汰種豬)隻屠宰及銷台作業之需,茲將「金門縣牛隻屠宰場」溯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委由金門縣農會代管。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農會法第4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辦理地區牛隻(淘汰種豬)家畜屠宰業務。

  二、辦理場區內外環境整理、定期除草及消毒防疫工作。

  三、辦理牛(豬)隻進場點收及收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牛隻屠宰管理系統上登錄等屠宰行政作業。

  四、辦理支付每月電信費及水電費;另聘請水電專業人員負責場區電器自來水供水設備維修與保養、電力及防火設備檢測。

  五、辦理屠宰、冷凍空調設備、污水處理設備專業人員簽訂合約辦理定期維修保養與檢測(不含重大設備汰舊換新),並應作成紀錄備查。

  六、每次屠宰完畢後需將場內廢棄物委由環保機構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完成清運處理。

  七、代本府向屠宰業者收取場地使用費。

  • 點閱次數:189
  • 上版日期:1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