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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縣民食肉安全與衛生,茲將「金門縣肉品市場及烈嶼屠宰場」溯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委由金門縣農會經營管理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建漁字第1090116791號

 

主旨:為保障縣民食肉安全與衛生,茲將「金門縣肉品市場及烈嶼屠宰場」溯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委由金門縣農會經營管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農會法第4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辦理地區牛、豬、羊隻及其它家畜屠宰相關業務。

  二、辦理金門縣肉品市場及烈嶼屠宰場內環境整潔、設備保養及其他規定之服務事項。

  三、辦理牛、豬、羊隻進場點收及收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牛(豬)隻屠宰管理系統上登錄等屠宰行政作業。

  四、每日屠宰完畢後需將場內廢棄物委由環保機構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完成清運處理。

  • 點閱次數:275
  • 上版日期:1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