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建漁字第1090009635號 主旨:公告「金門縣烈嶼鄉活體豬隻、生鮮豬肉及其生鮮產品管制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即日起禁止烈嶼鄉活體豬隻、生鮮豬肉及其生鮮產品運往大金門地區,俟養豬場完成非洲豬瘟檢測且為陰性,即解除管制。 二、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建漁字第1090009635號
主旨:公告「金門縣烈嶼鄉活體豬隻、生鮮豬肉及其生鮮產品管制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即日起禁止烈嶼鄉活體豬隻、生鮮豬肉及其生鮮產品運往大金門地區,俟養豬場完成非洲豬瘟檢測且為陰性,即解除管制。
二、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