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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門縣烈嶼鄉活體豬隻、生鮮豬肉及其生鮮產品管制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建漁字第1090009635號

 

主旨:公告「金門縣烈嶼鄉活體豬隻、生鮮豬肉及其生鮮產品管制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即日起禁止烈嶼鄉活體豬隻、生鮮豬肉及其生鮮產品運往大金門地區,俟養豬場完成非洲豬瘟檢測且為陰性,即解除管制。

二、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點閱次數:340
  • 上版日期:109-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