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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111 年11月2日公告修正「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業經經濟部於111年11月2日以經商字第11102429870號公告修正,

為促進鞋類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

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
請業者販售商品前留意相關標示修正規定,以避免觸法;

同時呼籲消費者選購商品時,留意商品是否標示完整,

購買商品標示合格商品, 以維護自身及家人用的安全。
 

鞋類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原產地。
(四)鞋面、大底主要材料。
(五)尺寸或尺碼。
(六)含有聚胺酯(PU)大底易水解材質之鞋類,應標示製造年月、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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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