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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11/03/11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近日通過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該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作業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3年內,不得新增該公司與新光傑仕堡健身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暨前董事長吳○○(下稱吳君)及其投資之具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8號所稱有重大影響之關聯事業為授信或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於提報具體改善計畫,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恢復辦理。但交易對象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者,不在此限。另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調降董事長潘○○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並請該公司依比例原則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一、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及董事長潘○○君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三、違反事實理由:新光人壽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作業有下列缺失:
(一)未落實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該公司相關部門依已停止董事長職務之吳君指示,召開相關會議,未遵循公司內部控制程序事前簽報等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情事,如:
1.該公司外務企劃部及不動產投資部依已停止董事長職務之吳君指示召開業務推動及不動產開發等會議,由吳君秘書逕行通知新光金控董事長、新光人壽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等人與會,且有提供公司資源供召開集團會議之關係企業使用,吳君、吳君投資事業及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議,未落實利益迴避。
2.該公司110年間不動產相關會議由吳君擔任主席者計24次,及吳君未出席會議但涉有指示者計3次。
3.依吳君指示提報董事會審議該公司與吳君投資事業進行交易者共4案。
(二)未落實不動產投資管理:
1.未確實落實新板傑仕堡B棟之查核控管:
(1)將新板傑仕堡B棟委託利害關係人○○商旅經營管理,該商旅將B棟之未出租空置之房間提供不特定人日租使用並收費納為收入,或以未收費方式出借供利害(實質)關係人使用,或任由利害(實質)關係人承租戶使用逾租賃範圍。
(2) 對○○商旅申請核銷之餐飲相關費用有偏高且欠合理情形,逕依所請予以核銷。
2.辦理新板傑仕堡A、B、C棟住宿、出租作業,未檢附充分資訊,不利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同類對象之比較作業、承租戶之裝修費用有由公司負擔或由公司支應超逾合約約定之裝修費等欠合理情事,且未依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
3.辧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有不當比較:出租予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僅以出租之淨租金單價高於出租標的附近實價登錄淨租金單價,作為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惟未另行與同棟其他非利害關係人承租戶之收費標準進行比較,且未將內含於租金之健康諮詢等相關服務納入比較,顯有欠妥。
四、裁罰結果:
(一)新光人壽:考量該公司業務經營內部控制三道防線未有效發揮功能,內部控制作業程序有嚴重缺失,違規事實明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又為使該公司徹底改善,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3年內,不得新增該公司與新光傑仕堡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新禧悅股份有限公司、昕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銀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傑仕堡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瑞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暨吳君及其投資之具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8號所稱有重大影響之關聯事業為授信或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於提報具體改善計畫,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恢復辦理。但交易對象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者不在此限。
(二)董事長潘○○:潘君擔任新光人壽董事長期間,未妥適督導新光人壽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具體作為,未有效善盡董事長之督導職責,致該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潘君核有應作為可以作為,而作為有欠缺之情事,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調降董事長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五、其他說明事項:
(一)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不得有聽從非權責人員指示、干預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保險業董事會負有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之最終責任,董事長統領董事會,為公司之領導人,負有督導公司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責。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對於本案缺失應引以為鑑,塑造良好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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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