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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預售屋契約,不必先付定金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12/07/05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於112年7月5日第165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立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綠光森林No.30成家」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立邦公司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交易金額大,履約事項繁雜,應給購屋人有充分時間瞭解契約內容,否則顯失公平。立邦公司於111年9月間銷售本建案時,疑有要求先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情形。經公平會主動派員進行現場訪查,發現銷售人員確有前述情事,且經調查瞭解,本建案該公司自109年10月底開始銷售,截至111年11月16日止之銷售期間,均要求購屋人先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已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權利,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完成建築,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不僅交易金額大,且大多數民眾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相較於建商或代銷業者,為購屋資訊之弱者,建商或代銷公司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會造成購屋者的心理壓力,在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時,恐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契約書之審閱是預售屋購屋人的權利,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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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