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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法規手冊電子檔
  • 發布單位:建設處

        商品標示是商品的身分證,也是消費者購物的保障,可提供於選購時作為適度的判斷,並有助業者提升產品、品牌形象,顯見商品標示之重要性。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標示,該法令、基準為經濟部所訂定,目前計有文具、玩具、服飾、織品、鞋類、嬰兒床、嬰兒學步車、手推嬰幼兒車、電器及電子商品、陶瓷面磚、低動能遊戲用槍…等11類基準。

        商品標示法是以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為規範之主體,無論其為實體商店販賣或虛擬通路販售,均需依法加以標示,唯其他主管法規有規範之商品、二手或中古物品、出租、未陳列販售物品不適用,其中服飾標示基準於107年3月22日公告修正,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於107年1月19日公告修正,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於106年8月29日公告,以上均自公告一年後生效,經濟部商業司特於108年3月彙整編印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法規手冊供參。

  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自行下載電子檔(如附件)參考,或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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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