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2 年3月1日公告修正為「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並修正規定。
為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並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經濟部推動商品標示法全盤修正,業奉總統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爰配合修正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準名稱為「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以與一百零八年一月十 六日修正發布之「CNS13035兒童照護用品─嬰幼兒學步車」使用名稱一致。 (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修正本基準嬰幼兒學步車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四、修正進口商品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為應標示事項,以及將警告標示及特殊警告標示之內容規定從第四點移列至第三點。(修正規定第 三點、第四點)
五、明定本次修正之生效日期。(修正規定第五點)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及型號。
(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以公斤為單位)。
(六)製造年月或年週。
(七)使用方法。(如裝配、調整使用、維護或收合等操作方法)
(八)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九)警告標示。其文字內容範例如下:
1.警告!勿於無成人注意下使用。
2.警告!每次使用不宜超過30分鐘。
3.警告!限於無危險障礙之平地使用。
4.警告!使用時,應確認嬰幼兒雙腳著地。
5.警告!搬動時,應先將嬰幼兒抱離。
6.警告!使用時,應遠離樓梯、門檻、斜坡及水池。
7.警告!使用時,應遠離火爐、電熱器等熱源。
(十)易產生特定傷害之嬰幼兒學步車,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特殊警告標示之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
種類:1.具有可收縮或折疊功能者;特殊警告標示內容:警告!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以確保安全。
種類:2.附有玩具者;特殊警告標示內容:警告!應防止嬰幼兒吞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