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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112 年3月1日公告修正「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自112年5月18日生效
  • 發布單位:建設處

「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2 年3月1日公告修正為「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並修正規定。

  為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並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經濟部推動商品標示法全盤修正,業奉總統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爰配合修正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準名稱為「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以與一百零八年一月十 六日修正發布之「CNS13035兒童照護用品─嬰幼兒學步車」使用名稱一致。 (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修正本基準嬰幼兒學步車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四、修正進口商品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為應標示事項,以及將警告標示及特殊警告標示之內容規定從第四點移列至第三點。(修正規定第 三點、第四點)

五、明定本次修正之生效日期。(修正規定第五點)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及型號。

(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以公斤為單位)。

(六)製造年月或年週。

(七)使用方法。(如裝配、調整使用、維護或收合等操作方法)

(八)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九)警告標示。其文字內容範例如下:

1.警告!勿於無成人注意下使用。

2.警告!每次使用不宜超過30分鐘。

3.警告!限於無危險障礙之平地使用。

4.警告!使用時,應確認嬰幼兒雙腳著地。

5.警告!搬動時,應先將嬰幼兒抱離。

6.警告!使用時,應遠離樓梯、門檻、斜坡及水池。

7.警告!使用時,應遠離火爐、電熱器等熱源。

(十)易產生特定傷害之嬰幼兒學步車,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特殊警告標示之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

種類:1.具有可收縮或折疊功能者;特殊警告標示內容:警告!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以確保安全。

種類:2.附有玩具者;特殊警告標示內容:警告!應防止嬰幼兒吞食。

  • 點閱次數:114
  • 上版日期:11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