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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共同公布市售「滑步車」檢測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為確保市售「滑步車」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合作, 於112年6月期間購買15件「滑步車」,依據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及其系列標準進行「品質項目」檢測,並依據「商品檢驗法」及前述標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中文標示」4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3件不符合。

        標準檢驗局說明,「滑步車」屬「騎乘玩具」,兒童騎乘遊戲時具有速度感,請家長應依中文標示所示內容,選擇適合年齡、乘載重量等供兒童使用,依使用說明書組裝,留意有鎖定裝置必須咬合,並須讓兒童穿戴頭盔、手套、護膝及護肘等防護裝備,且勿在道路或公路上騎乘玩耍使用,以避免造成傷害。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不符合商品處置如下:

一、中文標示不符合者,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且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標準檢驗局指出,「滑步車」已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滑步車」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

以上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詳參下方連結。
 

滑步車商品,應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適用之年齡。

(六)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七)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  

(八)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虞者,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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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