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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信用卡特約商店可接受民眾以信用卡支付政府及公用事業委託代收之規費、稅捐及罰鍰等費用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日期:107-11-29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考量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為民眾繳付政府及公用事業費用之主要管道之一,為減少民眾攜帶現金繳款之不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之特約商店為便利商店業及超級市場業時,該等特約商店可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規費、稅捐與罰鍰及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服務費以民眾的信用卡支付,以提升民眾支付之便利性。
為保障信用卡持卡人權益,持卡人以信用卡進行前開代收款項之交易時,若發生相關爭議或交易糾紛,發卡機構應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規定協助持卡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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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