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市售燃氣用塑膠軟管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8)年9月間,分別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實體商店,購樣燃氣用塑膠軟管10件,進行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品質檢測部分,不合格8件,合格1件,無法判定1件;一般商品標示部分,全部不合格;商品檢驗標識及管體標示部分:不合格8件。關於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分別依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之規定依法處理,並要求業者盡速改善。
     由於瓦斯管線品質之好壞,對於使用瓦斯之消費者安全具有重要之影響。目前市售瓦斯管線有塑膠、橡膠、金屬等材質,以往塑膠材質之瓦斯管線並未有國家標準,直到106年9月2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才制訂公布CNS 15996燃氣用塑膠軟管之國家標準,並於本年7月1日開始列為強制檢驗。行政院消保處遂針對多數消費者使用之燃氣用塑膠軟管進行購樣檢測,俾瞭解該商品之品質安全及商品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下列不合格之情形(詳如下方連結內附表):
一、品質檢測部分:不合格共計8件,合格1件,無法判定1件。
(一)    耐正戊烷性:不合格共計7件。
(二)    耐壓性:不合格共計1件。
(三)    無法判定1件:樣品之內、外層因界面完全融合而無法將內層完全剝離,故不能依據檢驗標準判定內層塑膠之耐正戊烷性。
二、一般商品標示查核部分:不合格共計10件。主要缺失如下:
(一)    無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或標示不完整:不合格共計9件。
(二)    無標示淨重、容量、數量、度量等法定度量衡單位或未以公制單位標示:不合格共計8件。
(三)    無標示製造日期或本體與包裝標示之製造日期不一致:不合格共計6件。
三、商品檢驗標識及管體標示查核部分:不合格共計8件。主要缺失如下:
(一)    無檢驗標識:不合格共計8件。
(二)    無標示液化石油氣用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用(LPG或NG/LPG):不合格共計8件。
(三)    無標示製造年月:不合格共計8件。
(四)    無標示建議使用期限:不合格共計8件。
(五)    無標示適用壓力:不合格共計8件。
  行政院消保處除請主管機關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就本次查核發現之缺失問題儘速辦理複查及依法處理外,亦提醒民眾在購買或使用燃氣用塑膠軟管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務必選購標示完整及檢驗合格之管線,尤其須特別注意管體是否有明確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液化石油氣用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用(LPG或NG/LPG)、標稱管徑、製造年月、建議使用期限、製造商名稱、商標或代碼及適用壓力等法令規定事項。
二、須定期檢查管線,如發現管體有龜裂、破損或超過建議使用期限時,應立即更換。
三、平時應將管線固定好,並盡量遠離火源,以免發生管線脫落及燃燒之危險。

 

  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 點閱次數:256
  • 上版日期:10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