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相關業務事務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2年9月25日委任能源局辦理,另自112年9月26日起委任能源署辦理。
公告事項:依據「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准、查核、撤銷、廢止、獎勵金撥付、簽訂契約與履約管理及其相關業務事項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2年9月25日委任能源局辦理,另自112年9月26日起委任能源署辦理。